高雄縣九十二學年度國中小鄉土語言(閩南語)授課教師培訓

初級班研習實施計畫

. 依據:高雄縣九十二年度推動國民小學鄉土教育實施計畫。

. 目的:培訓本縣各國中小學鄉土語言(閩南語)授課教師。

. 指導單位:教育部

. 主辦單位:高雄縣政府

. 承辦單位:高雄縣鳳山市新甲國民小學             

. 研習對象暨名額:

(一)本縣各國中小在職合格教師及本縣擁有鄉土教學支援人員資格證明者(不包括代理、代課、實習教師)。

(二)本次研習預定錄取80人,每校報名至多2名,以傳真收件時間先後順序排定,額滿為止。(午餐需自理或由承辦學校代訂)

. 研習日期:92年11/8(六)、11/15(六)、11/29(六)、12/6(六)全天

              92年12/13(六)半天。

. 研習地點:高雄縣鳳山市新甲國民小學研習中心 (住址:鳳山市新富路255號。聯絡電話:7174693轉20。傳真:7233632)

. 研習課程:課程活動內容如附件一

. 報名方式:符合報名資格教師,由各校將報名表(報名表如附件二)

92年10月17日 (星期五)以前,以傳真方式報名。

92年10月24日(星期五)以前在高雄縣政府暨新甲國小網站

公布錄取名單。              

十一. 經費來源:報請高雄縣政府補助。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三。

十二. 獎勵方式:活動圓滿達成,成效良好,承辦工作人員嘉獎貳次二人,

嘉獎乙次六人、獎狀七人,以資鼓勵。

十三. 其他:

(一)      承辦學校工作人員工作期間,視實際需要,准予公(差)假登記,並得支應代課鐘點費。參加研習教師暨工作人員(得於研習後一個月內憑研習證明補假四天半,課務需自理)

(二)      全程參與研習,於期滿經評量合格者,核發初級班結業證書,未能全程參與研習或評量未合格者,核實給予研習時數。

(三)      參加研習教師必須自備台語實用字典、筆記本。

(四)      報名參加研習教師,由服務學校負責查核是否符合報名資格。如有不實,追究服務學校責任。

十四. 本計畫經報奉高雄縣政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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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教務主任                    教學組長


高雄縣92年度台語授課教師培訓班課程表

新甲國小承辦

次數

日期

時間

科目名稱

時數

授課講師

1

11/08

08:30~12:10

台灣語言源流演變及特色

音韻系統與拼音(一):入門

2小時

2小時

董峰政

2

11/08

13:30~17:10

音韻系統與拼音(二):進階

4小時

 

3

11/15

08:30~12:10

參考資料介紹運用(俚語、諺語等)

音韻系統與拼音(三):應用

2小時

2小時

 

4

11/15

13:30~17:10

鄉土語言說唱藝術

音韻系統與拼音(四):文白音差異

2小時

2小時

 

5

11/29

08:30~12:10

古詩詞朗讀與教唱

音韻系統與拼音(五)─方音差異

2小時

2小時

 

6

11/29

13:30~17:10

兒歌欣賞與教唱

童謠創作介紹

音韻系統綜合運用(六)

2小時

1小時

1小時

 

7

12/06

08:30~12:10

教材教法及資源運用:拼音直接教學法

教材設計與模擬教學

2小時

2小時

 

8

12/06

13:30~17:10

漢字佮漢羅文字選讀

台語文學作品欣賞

2小時

2小時

 

9

12/13

08:30~12:10

教學活動設計、成果發表及評量

綜合座談

4小時

董峰政

林秀湖

 

備註:聯絡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註】參加學員請自行備妥「台語實用字典」乙本,以利教學。